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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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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是以涂附磨具制造企业为主体,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原材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相关机器制造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组织,不以盈
利为目的,不受地点、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分会以振兴我国涂附磨具工业为宗旨,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贯彻国家
以人为本的利民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单位利益。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政府、总会和会员之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相关行业之间、国内外同
行业之间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具有民间性、行业性、服务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四条:本分会会址设置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业意见和建议;

(三)不断交流行业内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完善和采用新方法、新途径,推广改革和管理的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对行业内企业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总会制订、修改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整改;

(六)收集和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检,为企业质量管理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向国内外顾客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七)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被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的复查、换证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为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建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采用各种方法及时了解和收集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
场预测、预报,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本行业企业的兼并、联合,本行业企业与外行业企业兼并、联合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诚信为本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可为行业产品出口、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压价招标,维护行业集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行业产品升级换代;

(十三)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

(十四)组织行业会员单位各类人员参加分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单位领导和职工素质;

(十五)组织企业领导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不断提高企业向心力,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

(十六)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抓好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内部审核、现场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从事涂附磨具制造及其原材料生产和相关专业院校、科研单位,承认、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按时交纳会费,自愿
申请入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领导是该单位在本分会的代表人。会员变更代表人需正式给分会来函,方可变更。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用分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优先、优惠取得分会收集的情报信息及编印的刊物;
(五)优先、优惠享用分会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对分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分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向分会提供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四)及时向分会提供为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进行相互交流的技术、经济资料;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分会其它会员单位利益;
(七)按分会规定交纳会费及新会员的入会费。

第九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单位因停业、转产、破产而无法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行退会;
(二)会员单位因其它原因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分会,交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不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会员单位不履行分会规定的义务。经劝解无效,或严重违犯本分会条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分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二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分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二)审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和会费缴纳规定;
(三)选举或罢免、调整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四)讨论和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请总会批准后执行,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会员代表大会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
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四)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领导分别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六)审定吸收和除名会员单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坚持改革开放,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显著成效;
(三)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办事公正,热心行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协会意识强、办事公正,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分会日常工作,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编制和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主持对申请入会单位初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总会拨款;
(四)分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分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总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账目清楚,是总会拨款购置的计入总会资产,是分会经费购置的计入分会资产,每届
届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分会换届或更换秘书长时,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分会的资产、分会保管的总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分会工作条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分会工作条例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总会审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因国家政策或总会自行解散或被分立,被另外团体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重新注册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分会清算小组,组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报告分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总会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经 年 月 日全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条例与总会规定如有不符,服从总会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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